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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身份证号码50023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幢**单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虚构名为“花花”的女性身份,以此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章某某联系,先后以帮助章某某追债、与其谈恋爱、投资、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某某共计人民币175130元。

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章某某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75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豪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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