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兰州公寓**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以为他人办理出国劳务的名义,在吉林市船营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等地,诈骗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27000元、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8000元、诈骗被害人梁某甲270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000元、诈骗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7960元,共计人民币127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徐某甲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高某身份证详细信息、赵某某账户转款25000元交易清单、徐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徐某某农行交易明细清单、徐某某微信聊天截图、殷某某农行交易明细清单、徐某某农行账户明细清单、梁某乙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高某购票信息、徐某甲购票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梁某乙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赵某甲、梁某甲、王某某、殷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出国劳务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检察官助理:张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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