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7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出售其名下房屋需要监管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男,50岁)提供虚假担保,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向其转账人民币7048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张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兵
代理检察员:苏慧婷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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