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二次从叶某某处借得人民币3万元,到期后无法归还。5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从夏某处租赁车牌为浙G5X****宝马汽车一辆,并伪造浙G5X****宝马车(徐某某)行驶证,谎称该宝马车为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至叶某某处,从叶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4万元,后用于挥霍,至今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借条、行驶证照片、车辆照片、汽车租赁合同照片、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鲍某某、虞某某、唐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宾

检察官助理:孙昊毅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