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鄱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作案用手机、电话卡等,虚构并冒充自己是讨债公司的工作人员等身份,对照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诈骗电话,以对方购买这些商品未付清货款为由恐吓、威胁对方支付余款,实施诈骗。被害人受骗后,便会将钱转入由徐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徐某某身份注册微信xujiayi****、孙某某身份注册微信mmm188mm****内。期间,徐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号xujiayi****接收被害人万某某、周某某等12人诈骗款59282元;使用孙某某身份注册微信mmm188mm****接收被害人卢某某、解某某等21人诈骗款72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讨债公司人员,伙同他人以威胁、恐吓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均英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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