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5********,汉族,高中,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人,住深圳市龙华区**栋**。2020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收取被害人购买口罩的钱财后拒不发货拒不退款,诈骗金额共计4416.4元人民币,用于生活开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

2、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卢某某、孙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秀

检察官助理:江学诗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