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衢州市**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害人盘某某于佛山市**区**街**号**房内通过陌陌网络平台做直播,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平台上通过搜索“附近的人”将被害人盘某某加为好友,随后两人在**区线下见面并互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徐某某对被害人盘某某谎称自己是**装饰**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有大量资金被银行冻结,让盘某某相信其有经济实力。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虚构要订购机票去柬埔寨、女儿生病、投资店铺、应酬急需用钱等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盘某某。从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63次以各种虚假借口共骗取了被害人盘某某人民币127634元。被告人徐某某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并于2020年3月28日将被害人盘某某的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1276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玉筠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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