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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通过快手聊天认识并谎称自己叫张某某可以给对方钱财帮助对方。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自己银行卡内有10万元需要缴税才能取出给胡某某的方式骗取胡某某现金3000元;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又以银行卡内有50万元需要缴税才能取出给胡某某的方式骗取胡某某现金10000元和价值600元的华为手机一部。以上共计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3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财物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34305****)。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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