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2010年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能帮被害人关某某的孩子办理入哈尔滨市双城区第*中学上学,需要35000元“办事钱”,关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门前自己车中交给徐某某35000元钱,用于办理上学的事情,期间徐某某用其他手机号码冒充教育局、双城区第*中学工作人员分别给关某某打电话(使用变声装置)、使用短信、微信与关某某聊天,谎称正在给关某某孩子办理上学事宜。2019年12月20日,关某某的孩子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第*中学招录。徐某某向关某某承认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办理此事,也没有为关某某的孩子办理过上学的事情, 35000元钱被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消费。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徐某某判处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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