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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时代,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经刘某甲介绍后以能给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及其家人看病驱鬼为由,利用微信先后33次骗取刘某乙、王某某7932元。刘某乙发现上当后向徐某某要钱,徐某某于2020年4月8日通过微信退还2140元。徐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5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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