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9********,汉族,本科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地为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号。2017年10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1日将本案报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月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通过微信等方式,不断向外宣传、推介其可以低价购得中石化公司的加油充值卡、或者是万科公司开发的房屋、奢侈品等,吸引他人投资,而徐某某获取投资人出资后,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等,将部分资金用于从中石化各地分公司的售卡点,原价购买加油充值卡,再以七至九折不等的价格出售,或者以“加价回购”方式,取得投资人信任,诱使投资人不断加大投资。
按照此经营模式,徐某某从事的加油充值卡业务量与其资金亏损额,呈反向增加势态,最终导致其无力购买、兑付投资人的加油充值卡,遂不断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或不履行支付,最终导致十余名投资人共计59752200元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至9月30日,被害人朱某甲以7折价格,多次从徐某某处低价购买加油充值卡,朱某甲向徐某某共计转款98000元,徐某某兑付加油卡面值共计50000元,后经其催要,徐某某退款35000元,致朱某甲损失13000元。
2、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9日,被害人谭某某以8或83折的价格,从徐某某处多次购买加油充值卡,谭某某共计转款651000元,徐兑付加油卡面值合计295000元,致谭某某损失356000元。
3、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9日,被害人郝某某以8或85折不等的价格,从徐某某处多次购买加油充值卡,郝某某共向徐某某转款7893000元,徐兑付加油卡面值合计5323000元,郝某某几经催要,徐某某退款2158450元,致郝某某损失411550元。
4、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9月23日,被害人朱某乙通过刘某甲,从徐某某处以85或88折的价格,购买加油充值卡,其转款共计214070元,徐某某兑付加油卡面值合计51000元,致朱某乙损失163070元。
5、2017年3月,被害人马某某经李某甲介绍与徐某某相识,后其以85或88折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买加油充值卡,共计转款3852760元,徐某某兑付加油卡面值合计427000元;经马某某多次催要,徐某某退款2511000元,致马某某损失914760元。
后徐某某谎称可低价购买“爱马仕”皮包及“苹果”X型手机,马某某遂于2017年9月23日和25日,先后2次分别转款100000元和34440元,用以购买“爱马仕”皮包及5部“苹果”X型(256G)手机,但徐某某收取钱款后,挪作他用。
6、2017年4月,被害人曹某某经刘某甲介绍,以85或84折的价格,从徐某某处多次购买加油充值卡,共计付款963500元,徐某某兑付加油卡面值合计290000元,后经曹某某多次催要,徐某某退款402000元,最终致曹损失271500元。
7、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乙以82或83折不等的价格,多次从徐某某处购买加油充值卡,共计付款15808000元,徐某某兑付加油卡面值合计12087000元,后经李某乙多次催要,徐某某加价回购,共计退款2770000元,最终李某乙损失951000元。
8、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6月16日,被害人王某甲经人介绍与徐某某相识,后其以83或88折不等的价格,多次从徐某某处购买加油充值卡,共计付款281555240元,徐某某兑付加油卡的面值合计223314000元,经王某甲多次催要,徐某某退款5200000元,始终无法兑付加油充值卡,最终致王某甲损失53041240元。
9、2016年3月至9月,被害人陈某甲经李某甲介绍,与徐某某相识,后其多次低价购买中石化加油充值卡;2017年8月24日,范某某经陈某甲介绍,向徐某某转款240000元,欲低价购买加油充值卡,但徐某某收款后,几经催要,始终未予兑付。
期间,徐某某以跟投万科公司开发的项目可从中获利,或者以可低价购买万科公司在苏州开发的房屋为由,诱使陈某甲不断投资;2016年8月,陈某甲出资3122000元用于购房,约定徐某某须于2017年2月明确房屋具体信息,但徐某某收取房款后,并未将之用于购房。
经查,陈某甲(含范某某)以购买加油充值卡、“跟投万科项目”及购买房屋等之名,共向徐某某转款8687440元,几经催要,徐某某退款6264800元,兑付加油充值卡1147000元,最终致陈某甲(含范某某)损失1275640元。
10、2017年8月,被害人孙某某经李某甲介绍,向徐某某购买加油充值卡,后其在徐某某的劝说下,介绍被害人秦某某共同投资,二人于2017年8月至9月23日共计向徐某某转帐1230000元,欲低价购买充值卡;但几经催要,徐某某始终无法兑付,遂伪造13800000元银行回款凭证,欺骗孙某某、秦某某退款。
经查,徐某某向孙某某兑付加油充值卡40000元,退款120000元,最终致秦某某损失1000000元、孙某某70000元。
11、2016年,被害人卞某某、王某乙夫妇欲在合肥市购置房产,找到徐某某,徐谎称其能够低价购买万科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主动要求为卞、王购置房产,后徐某某伪造银行转帐凭证,欺骗卞氏夫妇已代为支付房款1020000元; 2016年7月,徐某某又以合肥房地产政策收紧、需要支付全价房款验资为由,要求卞某某支付剩余房款。据此,卞某某夫妇于2016年2月至7月,共将1400000元房款汇至徐某某帐户;卞某某夫妇发现上当后,要求徐某某退款,徐于2017年4至7月共计退款250000元,最终徐某某骗取房款共计1150000元。
2017年10月1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庐阳区某酒店抓获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转帐凭证,协议,伪造的银行单据等;2.证人陈某乙、刘某乙、刘某甲、李某丙等30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朱某甲、卞某某、陈某甲、孙某某、秦某某、马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朱某乙、谭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合肥三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能力,仍虚构有低价购买中石化加油充值卡的渠道,或者是可低价购买房屋等事由,隐瞒其平价购买的真相,骗取多人钱款,共计59752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卫红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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