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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56********,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2日、10月1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9月2日、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7月14日、9月25日、12月2日决定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至8月4日、10月17日、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以介绍房产交易、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等名义,隐瞒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无权“托管”交易资金的真相,虚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房产证及确保交易顺利完成等理由,先后诱骗王某某、戚某某、鲍某某等23名被害人将购房款、定金、购房意向金、办证活动费等交与其实际控制的房产中介公司“托管”,实际供其个人支配,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偿还其前期占用的客户资金及个人债务等。截至案发,尚未归还上述2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35.63万元。

二、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为客户垫资购房、交纳银行贷款配额等理由,陆续向李某某、罗某某、黄某等17名被害人借款,并采取“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将借款用于偿还前期借款本息及日常开支等。截至案发,尚未归还上述17名被害人借款本金共计358.15万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曹某、刘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鲍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查封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 焱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拾册、电子卷宗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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