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组,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7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事实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谎称没钱治病,将女网友孙某某的金项链骗走。随后被告人徐某某以1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金项链变卖,并将15000元人民币用于吃喝挥霍。经鉴定,被诈骗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5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指认其出售诈骗金项链的地点笔录。
盗窃事实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草厦子内,趁同居女友高某乙外出找工作之机,将高某乙存放于该处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以及900元人民币偷走,并将金项链和金戒指以5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窃金项链及金戒指共价值人民币65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两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宿舍,联系电话;1576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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