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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9月5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住址,利用武某某的封建迷信思想,以请神仙、支桌子、做法事等为由,骗取武某某微信红包6636.8元、现金168元。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20年9月10日至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住址,利用武某某的封建迷信思想,以神仙让武某某重新修行需要用武某某的信用卡为由,骗取武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并透支38301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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