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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伪造身份证件罪)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钟山”的名义入职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布业(海珠区)。同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假借“谢圣涛”的名义向布业订货,以此骗得冰馨棉布匹一批(价值人民币18508.6元),并以低入出货价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后,将货款用于个人开支。

2、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布业工作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在**布业以人民币4649元采购布匹一批,后因布匹尺寸问题而要求退货。被告人徐某某谎称无法退货并以假称可帮被害人林某某销售布匹为由,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后,骗得被害人林某某所采购布匹。随后,被告人徐某某拿上述布匹回金誉布业补差价换了冰馨棉布匹一批后,将冰馨棉布匹以低于出货价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后,将货款用于个人开支。

3、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销售低价布匹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956元后,一直不发货给被害人周某某,也不肯退还上述货款。

4、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入职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布业(海珠区)。同年9月15日至10月3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假借“谢圣涛”的名义向布业订货,以此骗得冰瓷棉布匹一批(价值人民币62533.2元)。后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布匹销售后,将所得货款用于个人开支。

5、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入职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是**纺织布业(海珠区)。同月14日,被告人假借他人名义向布业订购精棉拉架单面布匹一批(价值人民币14989.6元)。后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布匹销售后,将所得货款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海珠区被抓获,在其身上搜获姓名为“徐敏”的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属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徐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惟在第一、二宗诈骗犯罪及伪造身份证件罪中,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5卷。

3.扣押涉案身份证1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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