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5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路**区**排**号。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6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4日、4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公司负责人许某某(已判决)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许某某为结算给他人供煤的煤款,与徐某某协商,由徐某某收取票面金额10%的开票费用给许某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天津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与张家口金阳、安隆、威亿三家煤炭销售公司无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通过郑某某、韩某某从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4张,货物金额12200243.5元,税额2074041.5元,税价合计14274285元;从张家口威亿煤炭销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货物金额1721228.17元,税额291608.83元,税价合计2013837元;从张家口安隆煤炭销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货物金额898029.89元,税额152665.11元,税价合计1050695元。被告人徐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许某某用于结算供煤货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3张,货物金额共计14819501.56元,税款数额共计2518315.44元,价税合计17337817元。案发后,许某某已补缴税款。
2、2013年至2014年期间,牛某某(已判决)在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时,向涿州市龙马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煤炭,为结算供煤款,牛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徐某某从张家口金阳煤炭销售公司为牛某某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3825元,税款数额81923.29元。案发后牛小明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移交函;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辛庄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张家口威亿、金阳、安隆煤炭销售公司注册登记材料;天津滨海新区大港万码企业注册登记材料,增值税申报表、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数量金额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分类账、银行客户回单;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分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涿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怀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说明;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许某某、范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购买其发票的人员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卖给其发票的人员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商量购买发票地点笔录、现场照片;许某某辨认提供给自己发票的人员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8张,税款数额2600238.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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