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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1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东乡区**镇**街**路**号。2009年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未到案),2018年5月28日到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投案,同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8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艾某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携带直刀、鱼叉等凶器驾车前往抚州市东乡区铜矿附近一个村庄上的赌场砸场子,在该赌场看场子的宗某某(已判刑)闻讯后纠集魏某甲(已判刑)等十余人手持铲子、木棍竹竿等凶具在赌场路口等待,双方碰面后相互持械斗殴,艾某某、刘某某持刀将宗某某受伤。经鉴定:宗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2014年8月下旬一天下午,李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某,告知其小璜伢仂要来打他们红星伢力,叫其到红星圆盘处集合。在集合的时候李某某、桂某某(已判刑)遂纠集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已判刑)等十余人开两辆车携带直刀等凶器在街上逻小璜伢仂,在逻到东乡县***道边的***酒店楼下时,在***酒店旁边巷子内发现魏某乙等小璜伢仂,李某某、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桂某某、张某某、艾某某等十余人持砍刀等凶器下车追砍魏忠军等小璜伢仂,被告人徐某某当时没有拿到直刀凶器,就站在车子边看李某某、艾某某他们追砍小璜伢仂,在小璜伢仂逃跑后,艾某某、刘某某等人便砍砸留在现场的一辆大众新桑塔纳轿车。经鉴定:轿车损失价值为810元。

3、2014年9月4日晚,桂某某、李某某和宗某某因有过节打电话约定摆场子斗殴。当晚11时许, 李某某、桂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与张某某、艾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已判刑)、艾某乙(己判刑)等十余人携带直刀等凶器分乘两辆汽车在抚州市东乡区逻宗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C0****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与此同时,宗某某纠集于凌某某、魏某某、魏某乙、饶某某、于某某(均己判刑)等十余人分乘三辆汽车携带直刀等凶器也在逻李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其中于某某驾驶一辆商务车、何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海马汽车、饶某某驾驶赣FV****大众汽车。在***宾馆门口,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发现对方的海马汽车和赣FV****大众汽车后便驾车紧追其后,后何某某驾驶的海马汽车逃脱。宗某某得知情况后指挥饶某某驾驶赣FV****大众汽车往***宾馆方向行驶,其乘坐的商务车亦往***宾馆方向赶。后宗某某途径***宾馆时看到紧追赣FV****大众汽车的赣C0****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便指使于某某驾驶商务车向越野车撞去,饶某某见状也掉头并朝越野车侧面撞去,将越野车撞停。接着宗某某、与凌某某、魏某某、魏某乙等十余人持直刀、鱼叉等凶器下车打砸越野车、并砍打车内的被告人徐某某及陈某某、艾某乙等人。接着李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等人乘坐的赣FU****现代悦动汽车赶到,下车后李某某就持刀冲向宗某某等人,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看到对方人多,就往旁边的**山方向逃走。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与艾某乙、陈某某等人坐的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与王某某等人坐的悦动现代汽车损失价值共计为34088元,宗某某等人坐的赣FV****大众汽车损失价值为867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斗殴二次;随意损毁公私财物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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