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2000********,汉族,鄱阳县人,初中文化,家住鄱阳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胡某某(未满16周岁)为其朋友出头,与徐某甲(未满16周岁)约定晚上到**初中旁的圩堤上打架。当晚,双方在圩堤上发生打架,因徐某甲一方人多,胡某某被徐某甲一方打了。胡某某被打后不服气,再次与徐某甲相约于2020年7月3日晚下晚自习后在圩堤上打架。为此,胡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徐某某及李某甲(另案处理)、蔡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帮忙打架,徐某某于7月3日早上从浙江乘车回**来帮忙打架。徐某甲邀集陶某某、韩某某、李某乙(均未满16周岁)帮忙打架,陶某某、韩某某、李某乙三人为打架到超市购买了两把西瓜刀放在徐某甲电瓶车内。7月3日晚九时许,胡某某、徐某某、李某甲、蔡某某等人到了约架地点,见徐某甲还没过来,于是胡某某等人就到**初中去找徐某甲。当时徐某甲与陶某某、韩某某正在学校等李某乙下晚自习后一起去打架。胡某某、徐某某等人看到徐某甲、陶某某后将二人拉到圩堤上,接着,胡某某、徐某某等人动手殴打徐某甲。不一会,韩某某、李某乙带着西瓜刀赶过来帮忙,徐某某见状上前抢夺李某乙手中的西瓜刀,徐某某抢刀时被刀割伤手指。双方见徐某某受伤流血遂停止斗殴并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指认照片;QQ聊天截图及视频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普纯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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