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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犯罪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0521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原系澄海区东里**商贸城市场、商贸城服务管理站出纳,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村**街**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月10日,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村委会登记成立名称为澄海市东里**商贸城的市场,负责人为徐某甲;2003年9月4日再登记成立汕头市澄海区东里南湖商贸城服务管理站,法定代表人为徐某甲,2009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某某。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担任东里**商贸城市场、汕头市澄海区东里**商贸城服务管理站出纳。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的汕头市澄海区东里**商贸城服务管理站资金179532.21元占为己有,用于建造房子等个人开销。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将徐某某侵占的款项全部退还给**村委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及制作书证、银行流水查询及辨认笔录;

4.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19年12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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