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漳州市芗城区**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漳州市芗城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海、漳浦片区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伪造客户欠款,私下销售公司货物进而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24692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康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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