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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石家庄市**快递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住梅花镇南高庄村胜利东路74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石家庄市**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业务员期间,收到客户代某某的快递费用后,未按照规定转到**快递公司的指定账户上,通过发送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图方式欺骗公司人员,将312385.5元快递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劳动合同书、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石家庄市联合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应上交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新刚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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