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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73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会计,住深圳市罗湖区********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5月份入职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福田区**大厦**室),负责记账、核发工资、考勤等会计工作,2018年3月初因工作需要,由其兼职公司出纳工作。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保管公司现金支票、财务专用章、支付密码器以及借用法人私章的职务之便,多次私下持公司现金支票去银行提取公司备用金,经统计共达人民币140000元。同年6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侵占行为被公司发现,即于当天退还赃款人民币50000元,并写下退赃承诺书,后离开公司潜逃,所得赃款均被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债务。

2018年7月4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路**网吧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同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再次退还赃款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承诺书、情况说明、社保参保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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