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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57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广州市**有限公司**管理处主任,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9年12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徐某某自1999年7月入职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管理处物业主任,主要负责**大厦的物业管理统筹工作及收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垃圾清理费、停车费、商铺租金等),所收取的费用需按期上缴公司财务。**管理处所有费用支出需提前报备公司,统一由公司支付。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挪用其收取的**大厦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理费共计人民币117936元归个人使用,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促,一直未予上交;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挪用其收取**大厦的车辆管理费、商铺租金共计人民币220350元归个人使用,经**公司多次催促,一直未予上交。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方便管理**大厦以及应业主需求开具收据等,私自伪造“广州市**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广州市**有限公司**大厦管理处”印章2枚。

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在本区**街**大厦物业管理办公室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依法扣押金色小米手机1台。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的粤AJM****轿车进行搜查,依法扣押放置于车内的“广州市**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广州市**有限公司**大厦管理处”印章2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3.辨认笔录;4.《劳动合同》等书证、物证;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6.鉴定意见;7.归案经过;8.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 穗埔检刑量建〔2020〕27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和《证据开示表》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 视听资料: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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