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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组织卖淫)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梅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镇**路**号,现住福安市**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查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13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郑文炳(另案处理)、黄某某(已起诉)等人在福安市城南街道湖滨南路64号101D-102D经营“足之健休闲中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占店铺股份2.5股,并在店内负责日常管理及煮饭、卫生等,每月接受固定股份分红及领取工资。该场所在经营期间,先后雇佣张某某、林世眉、吴爱平等多名妇女在该店铺暗门内包厢向蒋某某、高某某(均行政处罚)等人提供卖淫服务,同时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提供食宿,规定上下班时间。该场所卖淫服务每个钟时间为45分钟,每个钟按330元至358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嫖资,卖淫人员从中固定收取200元,其余部分为店铺营业收入。

至2018年10月30日晚,“足之健休闲中心”被福安市公安局查获,经查,该场所组织卖淫人数达9人以上,提供卖淫服务达53次以上。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手机、已使用的避孕套8枚等;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好旺角足浴休闲中心”单据、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高某某、施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于福安市金源大酒店的监控视频、福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检察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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