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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0日,梁某某(已判刑)、徐某甲(已判刑)共同出资在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号的桂林精通酒店一楼、二楼开设叠彩区御指乾朝按摩店,主营范围为浴足、按摩、洗浴服务。其后,梁某某、徐某甲各自出让部分股权给被告人徐某某,并最终商定梁某某占股40%、徐某甲占股38%、被告人徐某某占股22%,股东之间按照占股比例分配利润。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21日期间,该按摩店累计组织十余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利。在组织卖淫期间,该店二楼为正规按摩、洗浴场所,一楼为卖淫场所,由卖淫小姐向客人提供每次收费人民币4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卖淫服务活动,嫖资由按摩店统一收取后再按次提成发放给卖淫小姐。该按摩店还对卖淫小姐制定了规章制度予以管理,规定了上下班考勤、服务要求、客户投诉处理、请休假等事项,并根据容貌、身材将卖淫小姐分为A、B两组,分别按每次卖淫提成人民币350元、260元。

    徐某甲及被告人徐某某担任按摩店经理,全面负责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招募并管理卖淫小姐。经查实,在该店组织卖淫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9.1万元,由徐某甲转账至被告人徐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徐某乙,账户xxxx6的建设银行卡中(该卡在被告人徐某某到御指乾朝工作后由其独自使用,2020年3月25日被冻结,余额人民币89504.04元)。被告人徐某某除获取股东分红、工资外,还根据按摩店卖淫次数按次提成人民币3元,在按摩店当月利润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再提取相应的利润提成。

    2017年2月21日23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正在营业的御指乾朝按摩店,在店内查获5对卖淫嫖娼人员及10名休息等待的卖淫小姐,缴获嫖资人民币8870元(依法上缴国库),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桂林市临桂区庙岭镇小山头村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列为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徐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梁某某阳某某张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佳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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