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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滁口镇**村**组**。于2018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同案人王某甲(另案起诉)、刘某甲(别名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先后成立河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商务有限公司,由刘某甲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王某甲为实际控制人,陆续雇请同案人孟某某为公司执行总裁、段某某、付某某为副总经理和宝某甲、刘某丙、赵某某(均另案起诉)及李某甲(另案处理)为部门经理,在互联网上注册唯宝汇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vbaohui.com、www.vbh619.com、www.aca99.com), 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名,在中央、地方媒体等官方媒体,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其公司平台“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刘某乙董事长的互联网创客先锋、杰出创新型企业家及公益慈善典范人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互联网、招商会、讲座等渠道推广,采取购买珠宝或者手表返还本金、购买珠宝赠送积分、购买ACA数字货币及资产包赠送珠宝或者手表等三种模式吸引社会公众注册投资,要求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并以相互推荐的的关系组成一定顺序的层级,在全国范围被采用省、市、县(区)三级区域代理,组建传销团队,建立推荐奖、平衡奖、管理奖、团队福利、公司分红等返利制度,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同案人刘某丁(另案起诉)、王某乙(另案起诉)、刘某戊、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筹资,向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缴纳二百万元保证金,并租赁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335号注册成立广东亿德乾珠宝有限公司,成为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区域的省级代理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等地发展唯宝汇会员60676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4,692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加入同案人刘某丁、王某乙等人经营的上述广东亿德乾珠宝有限公司,并负责该公司财务工作、协调公司事务,并和上述同案人积极参与发展、推荐会员。   

在案发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于成为会员,累计发展下线会员最多达75层级1.47万余人。 

2018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郴州市郴州西站被衡阳铁路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唯宝汇商城招商手册、招商资料、银行查询资料、广东亿德乾珠宝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湛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房某某、刘某己、何某某、包某某、施某某、王某丙、班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人刘某丁、王某甲、孟某某、段某某、付某某、宝某甲、刘某丙等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数字货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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