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7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路**号,现居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路**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搭建并运营“**智能钱包”传销平台,该平台设置300美金至30000美金不同级别入门费门槛,以发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货币EOC石油宝为诱饵,诱使会员注册充值。会员注册充值后,平台以团队计酬的模式,诱使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从而吸纳传销资金。该平台通过不断引诱会员注册充值获得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共计发展传销会员65层108808个,共吸收数字货币ETH(以太坊)365007.13353172个、BTC(比特币)593.68406905个、XRP(瑞波币)42915065.063798个。按平台运营期间,各数字货币行情最低值计算,累计金额为302547984.64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2月加入“**智能钱包”平台,为吸引会员加入,协助周某某(市场领导人之一,已判刑)开展传销活动,包括团队管理、会员问题统计、招商会讲师协调等工作。经统计,徐某某的账号xj8686@126.com伞下会员为11753个,非法获利共计238094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到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证言,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检察员:蒋振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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