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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6523241969********,汉族,住本市沙某巴克区**路**号**号楼**,无固定职业。2018年5月16日因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到乌鲁木齐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6日被乌鲁木齐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斯某某、庄某某等人在成都共同策划,借中央十三五规划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线上成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网络运营平台,打着国家提倡的共享经济发展理念的幌子,以购物返利为名,设置静态奖、管理奖和推荐奖,其中静态奖收益模式是指:参与人员按照11.7%的份额缴纳现金,注册成为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以下简称:共享经济示范中心)会员后,4年6个月19天可获得100%积分奖励(1积分=1元人民币),每日按万分之六的比列返还到会员账户,现金积分达到500分以上便可以提现。会员缴纳600万元可成为产业链运营商,缴纳200万元至10万元可成为省、市、区(县)代理商,每日按照其缴纳金额万分之六比列返还积分。推荐奖收益模式是指:代理商、合伙人和会员再推荐代理商、会员加入,可获取相应比列积分和现金奖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加入,可以获得被推荐代理商30-40%代理费现金奖励和0.3%业绩积分奖励;代理商推荐会员加入,可以获得被推荐会员13%-14.5%积分奖励和0.5%现金奖励。合伙人推荐代理商加入,可以获得被推荐代理商20%代理费现金奖励;推荐会员加入,可以获得被推荐会员10%积分奖励和0.3%现金奖励。普通会员推荐代理商加入,可以获得被推荐代理商10%代理费现金奖励;推荐会员加入,可以获得被推荐会员5%积分奖励和0.3%现金奖励。管理奖(业绩奖)收益模式是指:各产业链运营商根据各省、市、区(县)代理商上月的总业绩,获得划拨0.5%-3%的积分奖励同于各代理商的业绩奖。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了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参与静态奖收益模式、推荐奖收益模式、鼓励奖收益模式,通过微信和当面宣传“鑫园系”的高额回报等方式,以乌鲁木齐市沙区为据点不断拉人头,谋取非法利益,并发展下线成员434人,发展层级8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及辩解;

4、电子数据;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鑫园系”活动,获取高额利润并积极发展下线8个层级共434人的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华

检察官助理:罗金杯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09012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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