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捕前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二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街**委**组,捕前住景洪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街道**村**屯**号,捕前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庙**村庙**屯**号,捕前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捕前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庙**街**号,捕前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9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乡**村**组,捕前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邵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邀约被告人梁某某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营业执照的公章、法人的私章、财务章等进行出售。后被告人梁某某邀约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到景洪市**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营业执照的公章、法人的私章、财务章。被告人徐某某将租赁的景洪市金橡湾2栋1单元1003号房屋提供给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居住,并负责梁某某等人在景洪日常花销。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受徐某某的指示,安排工商营业执照代办、支付钱款、递送资料给梁某某等人。后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将办理好的16套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证件材料中的8套出售给了徐某某,徐某某收购后再次出售给境外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情况、开户信息;2.证人吴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邵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邵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的行为,其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邵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邵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0年9月4日
附: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共1589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