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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四人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5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包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街*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包强、包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始,被告人徐某某、包强、包某某、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号*房,以买“龙”“虎”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取水钱获利。由徐某某负责经营并提供赌博工具电脑,包某某在https://video.n80tu2.com赌博网站上注册ba0123、xu12345帐号,徐某某、包强、刘某某轮流操作电脑,为参赌人员下赌注,赔付输赢。2019年8月27日20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上述四人及参赌人员蔡某某等13人,现场查获电脑一套,赌资8815元。经审查,被抓获9名赌客参赌赌款共人民币64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洪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包强、包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包强、包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强、包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包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包强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包某某(182********)、刘某某(182********)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5册9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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