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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国强,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自然村**号1。因吸毒,于2015年8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炜,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街**号。因吸毒,于2018年12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街**号。因吸毒,于2017年2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4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7年4月14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强、胡炜、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胡炜将两包氯胺酮(俗称“摇头水”,约1.96g)和一包氯胺酮(俗称“K粉”,约2.04g)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熊某某,并让被告人徐某某帮忙送到熊某某所在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音乐餐吧门口。

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刘国强将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1.9g)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胡炜,两人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餐馆门口完成交易。

2019年10月29日上午,袁某某找被告人刘国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2.85g)30粒、甲基苯丙胺(冰毒)2g,双方约好在财大附近见面,袁某某支付人民币2400元给刘国强。后袁某某和裘某某、陈某某瓜分了毒品。

另查明,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炜找到陶某某购买10包氯胺酮(俗称“摇头水”,约9.7g),双方约在南昌市解放路茶叶市场附近碰面交易,由徐某某去帮胡炜拿货。后徐某某在约定地点支付人民币2600元给陶某某,并拿到毒品交给胡炜。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国强到达下罗新村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到氯胺酮(俗称“K粉”)1.5g,甲基苯丙胺(冰毒)1g,甲基苯丙胺片剂8.9g。被告人胡炜被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赣ADA001小车内查获氯胺酮(俗称“K粉”)16.3克,氯胺酮(俗称“摇头水”)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国强、胡炜、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和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国强、胡炜、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贩卖甲基苯丙胺16.65g,氯胺酮1.5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炜、徐某某贩卖毒品,胡炜贩卖甲基苯丙胺1.9g,氯胺酮34.9g,徐某某贩卖氯胺酮13.7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炜系一般累犯,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坦白情节;徐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刘国强具有坦白情节,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刘国强有期徒刑七年到九年,并处罚金;判处胡炜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并处罚金;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国强、胡炜、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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