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乐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徐某一,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乐安县****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住乐安县**巷**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乐安县**医院**主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乐安县**巷**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二,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乐安县**医院**主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住乐安县**巷**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一、董某某、徐某二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 年2 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一认为其经营的乐安县**医院每年要为医院职工缴纳医保金,负担很重。于是徐某一自己并授意被告人董某某、徐某二向该院医生傅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打招呼, 伪造了该院职工袁某某、胡某某及徐某一、徐某二共四人的住院病历,据此向乐安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销,骗取医保资金共28039.6元,用于该医院的经营开支。
案发前,被告人徐某一已退赃,在侦查期间与被告人董某某、徐某二主动向乐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现金缴款单、乐安县**医院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统计表、银行查询明细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胡某某、傅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一、董某某、徐某二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一、董某某、徐某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一、董某某、徐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社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一、董某某、徐某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前,被告人徐某一已退赃,且与被告人董某某、徐某二具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建议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华明
检察官助理:戴星星
2020年6月5日
附件:1.三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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