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696,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捕前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被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某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3970,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捕前住赤峰市**旗**乡**村三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34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朝阳市**县**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被捕前住朝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3478,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被捕前住朝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3517,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被捕前住朝阳市**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的某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郑某在雷某(在逃)的召集和组织下,伙同王某(在逃)对位于南票区**乡**村附近山上的被害人齐某某家祖坟进行盗掘,造成坟墓被破坏。经辽宁省博物馆鉴定:齐家祖坟属清代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辽宁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郑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丹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郑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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