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社**路**幢**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幸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邹岗镇马林村周家稻场。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左右,范某某 (未到案)召集被告人李某乙、幸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成立了华克支付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德州城三栋1单元903,主要业务是寻找码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联系上被害人李某甲,商谈提供收款码的事情并约定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见面。被害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24日从四川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与被告人李某乙、徐某某见面并商谈提供收款码事宜。之后被害人李某甲支付了预付款五万元,范某某等人未能按约定帮其实现代收款,经被害人李某甲多次催促,范某某将五万元退回被害人李某甲。
2019年12月26日,范某某再次联系被害人李某甲慌称支付平台系统已调试好,可以正常进行业务,被害人李某甲就给被告人李某乙账户转账3万元作为预付款,范某某转给被害人李某甲1500元后,范某某让幸某某欺骗被害人李某甲称出现财务问题,被告人范某某、李某乙、幸某某、徐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的微信拉黑,之后范某某安排李某乙将诈骗的钱取现并将钱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盾2个、银行卡3张、电脑显示器2台、电脑主机4台;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涉案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QQ及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袁伟宏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U盾贰个、银行卡叁张、电脑显示器贰台、电脑主机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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