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20年7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2020年8月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91********,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20年7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2020年8月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79********,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20年7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2020年8月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陆某某、周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陆某某、周某在许昌市区多家网吧内,通过用电子邮箱下载木马病毒的方式,对网吧服务器非法安装木马病毒。顾客在被植入木马病毒的网吧上网后,接连出现游戏账号被盗现象,对上网顾客造成经济损失。网吧内电脑频繁出现电脑自动重启、网吧系统运行缓慢等现象,对网吧业主造成损失,严重影响网吧正常经营秩序。被告人徐某某共在许昌市区14家网吧成功安装木马病毒(共计1592台计算机),经查明获利560元。被告人陆某某共在许昌市区14家网吧成功安装木马病毒(共计1412台计算机),经查明获利560元。被告人周某共在许昌市区19家网吧成功植入木马病毒(共计1934台计算机),经查明获利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陆某某、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陆某某、周某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陆某某、周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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