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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逮捕。

辩护人孟令伟,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联系电话150********。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龙岗区**街道**村**区**巷**号,盗窃被害人苟某某一辆黑白色交叉的雅迪牌电单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44元);

2、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龙岗区**街道**村**号**楼,盗窃被害人许某某一辆电单车;

3、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孙某乙在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楼,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单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3元)、田某某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单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1元)。

被告人徐某某、孙某乙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归案,因孙某乙参与盗窃的财物未能及时作出物价鉴定,故龙岗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疫情期间未执行)。后经鉴定,其参与盗窃的两辆电单车总价为人民币3294元,民警于2020年7月7日通知其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5月22日到南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许某某、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认罪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基

2020年9月3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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