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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5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幢**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合肥市蜀山区电子产业园三期,徐某某用黄某某手机向徐某某发送虚假外卖短信,当徐某某下楼走到电梯口时被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围住。徐某某、张某某以徐某某挖走其公司女主播为由质问徐某某,期间徐某某用巴掌打了徐某某头部,之后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三人将徐某某堵在合肥市蜀山区电子产业园三期1栋楼梯口,以徐某某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徐某某赔偿损失。徐某某因害怕被打答应赔偿的要求,随后其按照徐某某和张某某要求写下2万元的欠条并签字按手印,徐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三人在离开现场时,张某某朝徐某某腿部踢了三脚。

2020年1月9日,徐某某、张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2日黄某某主动归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磊、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磊、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伏金玉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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