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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三人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4********,中专文化,高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90********,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系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9********,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庄**村**号,住高密市**公寓**号楼。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秦某某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三次从张某某处购买空白汽车临时号牌共计90副,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上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在高密市**汽车超市店内,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将其购买的空白临时号牌打印、变造,将变造好的临时号牌提供给买车的客户、员工去外地提车时使用,秦某某变造临时号牌三十份以上。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买卖、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秦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秦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乐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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