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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14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20经本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某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金属锯条等工具,至本区**路**路东约30米附近一杆号为“**”的电线杆处,采用割据的方法,窃得被害单位**供电公司变压器上电线约2米。

2020年5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金属锯条等工具,至本区**路**路路口附近一杆号为“**”的电线杆处,采用割据的方法,窃得被害单位**供电公司变压器上电线约1米。

2020年6月某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金属锯条等工具,至本区**路**桥旁杆号为“**”的电线杆处,采用割据的方法,窃得被害单位**供电公司变压器上电线约2米。

2020年8月3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金属锯条等工具,至本区**路**便道旁杆号为“**”的电线杆处,采用割据的方法,窃得被害单位**供电公司变压器上电线约1米。

2020年10月1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金属锯条等工具,至本区**路**便道西约200米杆号为“**”的电线杆处,采用割据的方法,窃得被害单位浦东供电公司变压器上电线约1米。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2.证人杨某某的陈述及**供电公司报修信息、设备抢修工程开竣工单等证实,**电力公司在本区多处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上的接电线、零线被盗,上述电线被盗剪断后会造成接地不良,容易发生触电事故及用电高负荷后断电现象的事实。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前科情况。

5.相关监控视频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肃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视频资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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