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号,住址同上。2014年犯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万元;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执行。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9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区淮舜南路飞宇网吧十店,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经鉴定,价值1060元)盗走。被告人徐某某交代,该手机被其当日以70元价格卖给本区小刘庄路边一骑摩托车收购手机的人。
2、2020年1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区淮河大道北段苏果超市附近飞宇网吧,趁被害人曾某某起身上厕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内有现金70元)和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790元)盗走。被告人徐某某交代,该手机被其当日以150元价格卖给本区小刘庄路边一骑摩托车收购手机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曾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淮价证认【20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焱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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