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011982********,汉族,群众,务工,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刑)于2018年12月4日下午,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富康小区东侧,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的大安领先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后变卖。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孟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晚,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新天地洗浴门前,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后变卖。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孟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晚至1月16日凌晨,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教师楼A区1号楼1门楼下,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民盛牌电动三轮车1辆盗走后变卖。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孟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晚,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五街村聚品轩火锅店北侧胡同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舜芯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后变卖。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19时许,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五街汇鑫源超市门前,在对被害人袁某某停放的津冀牌电动自行车1辆实施偷盗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某某、曹某某等人陈述;
2.证人孟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召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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