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号**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范某某(已判)、刘某某(已判)在会泽县**镇罗布社区云盘小组盗窃型号为200对和100对的电缆线各285米,并在**村小组将电缆线的胶皮烧毁。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经济价值为38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3865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11月12日
附:1、移送卷宗2册,光碟2张。
2_、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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