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现住地安顺市**院**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窜至被害人边某某开设于安顺市西某某张官屯的世纪华联超市附近,趁无人之机从大门进入超市内,盗窃了被害人放于收银台内的现金2900元及两包贵烟(硬遵义)香烟、两包贵烟(福贵)香烟、两包白沙香烟,后被告人徐某甲在超市内休息至次日早上7时,待超市开门后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72元。
2020年05月0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窜至被害人严某某开设于安顺市西某某新安大道的华海购物中心附近,趁无人之机进入超市内,盗窃被害人放于收银台抽屉内的2800元现金及一包贵烟(硬遵义)香烟价值、一包云烟(紫云),后被告人徐某甲在超市内休息至次日早上7时许,待超市开门后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6元。
2020年5月4日18时30分,被告人徐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边某某、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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