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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阳谷县**乡**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4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期限自9月5日至9月26日,10月25日至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3时许,在齐南路与聊阳路交叉路口,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扳手等工具盗窃绿化带中被害人聊城市东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路面降尘控制设备中的ABS牌变频柜,使用三轮车运回自己家中。后其发现无法使用,又于1月9日23时许再次驾驶三轮车到达该地点,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连带着智能网关的不锈钢箱体并运回家中。经鉴定,被盗22kw变频柜价值12474元,智能网关价值9776元,共计价值22250元。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将赃物主动退还公安机关。2019年4月9日,徐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三轮车;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晓冬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阳谷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扳手1把、三轮车1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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