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上,在安徽省涡阳县临湖镇王小庙行政村********村民木某某家中,被告人徐某某趁木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木某某持有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苏LES531)从木某某家中开出,次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将木某某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大众帕萨特轿车价值17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将木某某家中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辆铃木250摩托车、一台格力牌空调外机以及电线等物品盗卖,获得赃款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