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从前门溜入罗某某家中,偷走放在卫生间门口木凳上的**牌手机一部。2020年**月**日**时许,徐某甲将罗某某微信内的981元人民币转入其儿子徐某乙微信后,再将钱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账户。
2020年9月4日,经高安市价格认定检测管理局认定,罗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高价认定【2020】079号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9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况水兵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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