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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名城**栋,由徐某某的网友“弯道”(另案处理)利用京东商城货到付款的方式下单,待京东快递员王某某到达快递邮寄地址后,要求王某某将其派送的一台货到付款订单价值人民币9999元的**手机放置在该小区(长沙市雨花区**名城)**栋的**快递柜内,并承诺之后会付款。待被害人王某某将装有手机的快递放置在快递柜里面后,“弯道”将快递提取码发给被告人徐某某。已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徐某某遂前往该快递柜,将该存放**手机的快递取出,得手后离开现场,后将所盗手机以8500元的价格销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6日,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徐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12月30日

附项: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7666665556;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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