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4月29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高架桥下,盗走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建福厦铁路**工地的4块钢板,后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案发后,追回钢板归还被害单位。
2.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高架桥下,盗走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建福厦铁路**工地的23块钢板,后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案发后,追回钢板归还被害单位。
3.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高架桥下,盗走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建福厦铁路**工地的1块钢板,后以人民币40多元的价格卖掉。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福建省石狮市**镇**村租房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赃物;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微信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证言:被害单位人员詹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恒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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