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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桃源县黄石镇**组。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本县**街道**乡**村**村盗窃蜂蜜、家禽共计三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桃源县**街道**组,盗窃谢斌两箱蜜蜂,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2019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乡**村刘三清家鸡笼中盗走土鸡三只;

3.2019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青林乡白洋河村袁某某家猪笼中盗走土鸡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戴某某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同时有前科,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新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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