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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 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至5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先后盗窃作案3次,共盗得土鸡11只,价值人民币1750元,其详细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管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到村里偷鸡换钱一事,二人骑摩托车行至安乡县安某乡四分局村*组,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家中鸡圈内养有土鸡4只,且无人看管,将鸡全部装入蛇皮袋移至被告人哥哥徐某某家中鸡圈内。所盗鸡的价值约人民币600元。

2.2019年5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管某某再次商量到村里偷鸡换钱一事,二人骑摩托车行至安乡县**村**组,发现被害人蔡某乙家中鸡圈内养有土鸡4只,且无人看管,将鸡全部装入蛇皮袋后移至徐某某家中鸡圈内,所盗鸡的价值内约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徐某甲将盗得的8只鸡以卖给哥哥徐少伍,获赃款500元,分给管建平300元,二人将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3.2019年5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骑摩托车行至**乡**村**组,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厨屋内有30只大麻鸡,且无人看管,用车厢内蛇皮袋将3只大麻鸡盗走,每只鸡重8斤,自己宰杀吃掉。所盗鸡的价值约人民币70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赔偿被害人损伤共计人民币1100元,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情况说明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郑某某、蔡某乙、曾某某的陈述;4.证人蔡某甲、徐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手机号码: 156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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